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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及家暴防治

衛教文章

終止家庭暴力-從推廣家庭安全輔導教育開始

周煌智博士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院長

一、國內家庭暴力現況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從民國886月至92年底止統計指出:家庭暴力諮詢案件高達406,819件,通報案件152,204件,而成案件亦有91,286件,而最後核定保護令則高達38,190件(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這些數據因收集的方法或定義不同,容或有些差異,但可以清楚的顯示家庭暴力件數有日益增加趨勢,足見家庭暴力在台灣社會是一個嚴重的現象。

二、家庭暴力防治現況

在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內容和防治工作,都大量參考國外的方式,如美國對加害人發出保護令,除了有許多禁制條款外,尚有處遇計畫,並依其成果來決定是否要撤銷保護令。而臺灣也有處遇計畫的規定,例如:在家暴法第十三條第十款規定,法院可:「命令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因此,處遇計畫主要是由法官裁定。另外,為審核處遇計劃的可行性,在四十五條規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實施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機構是指經衛生署評鑑合格的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針對法院裁決必須接受處遇計畫的加害人,所進行之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與輔導。顯示政府充分重視加害人的治療工作。然而,依據現有資料顯示:自該法實施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底前,台灣各地地方法官所裁定的38,190件保護令中,僅有1,274件(3.33%)命加害人應完成處遇計畫保護令,而且其中超過半數以上加害人並未到執行機構接受所應完成之處遇(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民92),相較於其他保護令的核發明顯偏低!

三、處遇計畫保護令裁定偏低的探討

在探討處遇計畫保護令偏低的主要幾個原因中:(1)法官無法判斷加害人需接受何種特定治療或輔導,及其治療期程、次數占了很重的比例;因此,需要醫療或心理衛生專業體系先評估加害人的精神、心理狀態、認知及危險再犯部份,此為設計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主因之一(目前已經推展二年多);也是本款保護令能否明顯增加的很重要因素之一。(2)被害人或協助被害人申請保護令的個人在填寫何款保護令時,亦很少勾填此項保護令,也讓法官在核發保護令時,不同時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3)處遇計畫的成效與有效的執行也讓法官感到疑惑,需要精神、心理與社工等實務界共同來努力的地方。

事實上,即使在美國,家庭暴力的治療方案之流失率也相當高,不管治療期限為長期或是短期,也不管用何種治療模式,皆面臨相同狀況。美國曾作過全國性調查,以法院強制治療和自願求助者為對象,發現家暴犯參加治療的流失率很高(40﹪)(Priog-Good Stets, 1986)。以美國佛蒙特州(Vermont State)為例,對於有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可能判決包括下列幾項:1隔離且要接受義務的加害人介入計劃;(2家庭虐待計劃之各種情境的調停制裁;(3對於犯罪者的長期監禁方案;(4對於不願接受完整計劃的人施行最高的監禁判決。為了停止他們虐待的行為,加害人的家庭虐待介入計劃會提供他們所需要、個別且獨特之資訊。加害人方案之目的是要讓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起全部的責任,並且優先處理在此方案中受害人各方面的安全。

傳統的治療形式較強調心理健康領域,雖能有效處理大範圍的問題,卻不適合所有的加害人方案。這些形式包括壓力處理、憤怒的控制、心理治療、夫妻諮商(counseling)、溝通技巧的建立、調解與衝突解決。1988年,大衛提出-加害人的治療模式:男女平等主義,他認為以臨床方法來治療家庭暴力會失敗的原因是此治療傾向於個人的心理問題,然而這個問題固然重要,卻不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設計去抑止一個人的家庭暴力之家庭虐待介入方案,必須對於這個問題的有效策略有一個完整的了解。加害人大部分在過去經驗並無心理上的不正常,他們的虐待大多與文化、社會和政治習慣有關。所以設計抑止虐待方案的開始與持續均是集中在這個方針上。團體教育的方式在專家與家庭暴力服務員的認知中是一個有效率的加害人介入計畫形式。這些用來防止加害人的家庭暴力之介入,必須由經過良好的教育與技能訓練的人來實行。對於加害人介入的服務員(provider)需要最高的水準,他們的訓練主要是讓他們對家庭暴力、受虐婦女與加害人介入有深度的了解,然而截至目前為止接受這部分訓練的專家,仍然不足以應付現有的需求,而需要持續的培訓人才。

四、強制性防治家庭暴力-家庭安全輔導教育的必要性

無論國內外對於家庭暴力之研究,已漸漸由被害人擴展到加害人,而造成家庭暴力之原因除了傳統的父權主義與性別角色影響,也因為社會變遷、壓力與日劇增、家庭結構功能改變、生活經驗及人格特質等因素影響,使得發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更多元化;GellesCornell(1983)也提到形成家庭或婚姻暴力的來源是多層的管道,從個人的特質、背景、價值觀念或從家庭的權力結構及其與外在環境的連結關係,甚至是從社會文化制度的影響效果等等的任何單一因素,絕對無法完整有效的用來解釋家庭或婚姻暴力現象的形成與持續過程。從許多文獻亦發現無論國內外家庭暴力已成為嚴重的家庭、社會及法律問題,亦引起相關單位及專業人員的高度重視!然而在鑑定實務上,由於仍缺乏客觀的本土化再犯危險性量表評估,故仍然有賴專家依其專業與經驗進行鑑定!

許多國內外研究與實務經驗顯示:『早期的創傷(例如家庭暴力)與成長歷程的挫折經驗可能造成日後的心理障礙或疾病。』因此,公共衛生學者強調『預防重於治療』,若能在疾病的形成之前就能夠有效的處理致病的危險因素(家庭暴力),理論上可以減少疾病的發生或降低其嚴重度。面對複雜的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要根據家暴法第一條規定:『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來設定目標,設計出來的任何一種處遇計畫,皆無法滿足所有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者的需求,在現實上也無必要性;然而若以終止肢體暴力的目標而言,面對所有的家庭暴力相對人的基本處遇(包括輔導教育與治療)就必須越簡單越好,一來可以全面實施,所需費用不高;二來可以在實施的過程中發現需要進一步治療或輔導的個案。事實上,如同推展兩性平權的思維般,防治家庭暴力安全輔導教育應落實到每一個人身上;然而目前並無法強迫每人接受這樣的宣導與教育,僅有學校的課程有一定時數的教導,無法教育到大多數已經離開學校的國民(也是目前的主要加害人來源);也因此,我們需要退而求其次,只要有家庭暴力事實發生,皆應接受一定時數的認知輔導教育;亦即當每一個加害人只要被舉發,而認定有家庭暴力之事實時,皆應如同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人,接受一定時數的認知輔導教育,而發現相對人有中高再犯家庭暴力危險時,則繼續接受更進一步的治療或輔導。故我們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六週年時,期待能在該法的保護令中條款第十三條中『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法院於審理終結後,……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加入『並同時令加害人接受終止家庭暴力-家庭安全輔導教育四至八小時。』,並在第十款增加一項『加害人的處遇計畫『得』經過鑑定,以降低家庭暴力再度發生的比例』,以使每一個家庭暴力加害人皆可以接受一定時數的終止家庭暴力---安全輔導教育,同時對於中高再犯家庭暴力危險性的加害人的處遇,法官也可以透過專家鑑定的協助做適當的裁定。

五、提供較多的經費投入大眾與加害人的家庭安全教育

從公共衛生預防的角度而言,阻斷任何發生危險因素,包括促進『社會大眾集體安全意識』,有助於整體家庭暴力的降低。透過大眾媒體的宣傳,促使國人改變自掃門前雪的觀念,而樂於當『雞婆』,將有助於整體家庭暴力的減少。其次,直接讓加害人接受更長的輔導教育,特別是情緒管理與衝動控制課程,若能有效的執行不僅僅是可以處理其家庭暴力問題,也可在家庭社會與人際關係獲得改善。因此,寬列這部分經費的研發、成效評估與推廣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