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衛教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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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回的家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周煌智醫師

* 楔子
有些女人可能有的情感迷失:具有母愛情結,認為愛可以改變對方,以自己的前途及生命去做賭注。但常常只是短暫的和假象的自我肯定,對自己的價值混亂,想從自己的男友或丈夫身上得到可以愛人的需求,來補償原生家庭未得到的愛。

 


* 前言

西方傳統觀念中,婦女受虐待是被容忍的,在某些法令、環境及社會反應上,丈夫攻擊他的太太是被認可的(DeKeseredy & MacLeod,1997)。例如,在羅馬時代,如果他的太太有通姦行為或是在公眾場所酒醉失態,丈夫可以懲罰或殺了他太太(Gelles,1997);又如自認紳士國家的英國,在1768年也有所謂的拇指法則”(rule of thumb)可以合法來懲罰他的太太。同為英語系血緣的美國,有文獻指出「家」對婦女而言,是最危險的地方,公立的服務日報表中,我們得知女人常會被有虐待狂的伴侶,打、踢、猛烈的推擠、謀殺,並且有50%婦女在其一生中有被攻擊的經驗,平均每15秒有一個女人被打(National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1995)!以此觀之,台灣的社會情況,與之有些雷同之處,也即是家庭暴力事件在街頭巷尾時有所聞,如馮燕(1992)曾調查全國1310位已婚婦女,其中發現高達35%的婦女,答稱自已有被丈夫虐待的經驗。可見家庭暴力在國內、外皆有普遍存在的事實。也因此,婦女民間團體、立法院及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國家,但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所公布的資料顯示自民國887月至民國91年底,短短三年半間,諮詢案件高達329,815件,通報案件110,170件,而成案件亦有64,002件,可見家庭暴力件數在過去的呈現上,確實是有如冰山一角,而在該法實施後方能突顯出來。


* 婚姻暴力的認知扭曲

 許多受虐婦女常會將被虐待的原因歸責之自己,甚至於為加害人的暴力行為合理化,例如:

「因為行為不檢或未克盡家庭職責才會被毆打」。

「有被虐待傾向」。

「油麻菜籽的宿命論」。

「施暴者只是偶發、短暫性的行為,因為壓力造成的,只要壓力消失,施暴會跟著消失的」。

「我無法改變自己的命運」。

「事實沒有想像的嚴重,自己可能太情緒化」。

「沒有人了解我的痛苦,也沒有人可以幫助我」。

 


* 精神與情緒的問題

在長期受虐的情境下,無疑是一個隨時處在高張壓力的情境,因此,可能會出現下列的狀況:

(一)情緒:焦慮、恐懼、害怕、罪惡、憂鬱、無助、沮喪、痛苦、內疚、緊張、困惑、混亂。

(二)行為:逃避、退縮、壓抑、逆來順受、依賴、攻擊、酗酒、服用藥物、反覆不定、猶豫不決。

(三)生理:瘀青、出血、腦震盪、失眠、頭痛、厭食。

(四)自我概念:自卑、低自尊、自責、自傷、自殺、自暴自棄、沒自信。

(五)心理異常:精神恍惚、精神官能症。

(六)斯德哥爾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因長期與加害人相處,反而產

           生認同加害人的施虐行為。


* 受虐者的介入治療

*諮商與輔導

在心理諮商時要注意不是探討加害人、被害人的過去史,而是增強他們一起解決日常共同生活中的問題的能力。除了個別的指導及婚姻與家庭治療技術外,也要注意到非治療技術層面的因素,如文化與經濟因素,才能更有效的幫助被害人。由於大部分的家暴被害人比較常尋求諮商輔導機構的幫忙,因此,第一步的心理諮商就變得很重要。茲說明如下:在治療或諮商被害人時,治療的情境需要事先規劃成一個溫馨而安全的情境,這個情境包括了良好、安全、無傷害的治療室以及溫馨專業的諮商\治療師。其次,對於受虐婦女處置基本上有三大基本目標:

1.保護服務:

 (1).提昇受虐者的安全,(2)防止受虐者因壓力過大而自殺或傷及他人。

 

2.增強做決定能力:

(1)充分提供資源,(2)發掘各種選擇的可能性,(3)促使受虐者重新經驗控制生命的

感覺。 

 

3.創傷復原:

(1)減低壓力與暴力所帶來的創傷,(2)鼓勵自我滋養(Self-Nurturance)(3)重建無無暴力的生活。

      而對於諮商治療的理論、方法各有不同,皆各有其優缺點可以採用與檢討。但在治療\輔導過程可能必須要注意幾個不利的因素,並充分發揮有效的治療\輔導的因素,茲說明如下:沈慶鴻(1999)曾經針對八個接受諮商輔導的婚姻暴力受虐者做過質性訪談,發現了四項諮商的負向效果:其中包括了重複回顧問題、有被指責及不被瞭解的感受、諮商無法解決現實問題與諮商後更會反抗,但更受傷害等。

因此,在剛開始面對受虐者的諮商時,具有治療者的態度是任何諮商者的基本要件,能夠同理其感受,不讓其有被責難的感覺,例如:您怎麼這麼笨,要不斷地相信他,你也有錯…..等等,可能要減少或不要出現,因為面對急性期或受創時,案主在理性上常常也知道何者為是,但其感性或迷思卻無法跳脫暴力的循環,在諮商的過程中,特別是在急性期時,案主比較需要的是同理她的情緒,瞭解其感受,而非直接分析問題的癥結。其次,若能事先整合其受虐史(因一般而言,在轉介前大抵有經過社工的詢問,可以先詢問社工或取得其資料)、除必要的澄清以及做好完整的治療與諮商準備(例如準備進行敘事治療)外,減少為了建檔,而重複詢問受虐史(至少不在第一次關係未建立前就嘗試為建立完整的資料而詳細詢問),可以減少案主的不舒服感。第三、不要急著建議,特別是可能會造成加害人報復的建議。另外,讓受虐者覺得比較有效的治療因素則包括情緒的抒解與問題解決和衝突處理的技巧。因此,在諮商的過程中,可以適時的提供情緒抒解,例如適時的疏壓、爬山、洗SPA等,或提供無傷害他人性的放洩情緒(面對無人的情境大吼、哭泣,想像對加害人放言大罵抒解情緒)等。

 

*藥物治療

當治療受虐婦女必須考慮藥物的使用時,需要評估下列幾項問題:治療合作度(compliance)、副作用的忍受度、治療時程、標籤化(stigmatization)、生病角色(sick role)、家庭與社會的支持系統及互相信賴等等情形。藥物治療要發揮效果必須病人要有服藥的意願。許多人並不希望使用精神科藥物,所以第一步就是要讓患者瞭解藥物所扮演的角色;其次,藥物的副作用也要詳細解說,避免副作用一出現,病人便停藥。藥物治療可以分做三階段:(1)穩定期;(2)維持期;與(3)停藥期。穩定期主要與病人建立關係,讓病人瞭解其問題雖然是由外來的環境壓力所引發,但在生理或生物學上的改變可藉由藥物來使其恢復正常。

 

*結語

終止家庭暴力是一條漫漫長路,但在協助婦女的歷程中,也需要比較多的情緒支持,讓他們一路走來不覺得孤單,是助人專業者應有的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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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20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