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心理諮商時要注意不是探討加害人、被害人的過去史,而是增強他們一起解決日常共同生活中的問題的能力。除了個別的指導及婚姻與家庭治療技術外,也要注意到非治療技術層面的因素,如文化與經濟因素,才能更有效的幫助被害人。由於大部分的家暴被害人比較常尋求諮商輔導機構的幫忙,因此,第一步的心理諮商就變得很重要。茲說明如下:在治療或諮商被害人時,治療的情境需要事先規劃成一個溫馨而安全的情境,這個情境包括了良好、安全、無傷害的治療室以及溫馨專業的諮商\治療師。其次,對於受虐婦女處置基本上有三大基本目標:
1.保護服務:
(1).提昇受虐者的安全,(2)防止受虐者因壓力過大而自殺或傷及他人。
2.增強做決定能力:
(1)充分提供資源,(2)發掘各種選擇的可能性,(3)促使受虐者重新經驗控制生命的
感覺。
3.創傷復原:
(1)減低壓力與暴力所帶來的創傷,(2)鼓勵自我滋養(Self-Nurturance),(3)重建無無暴力的生活。
而對於諮商治療的理論、方法各有不同,皆各有其優缺點可以採用與檢討。但在治療\輔導過程可能必須要注意幾個不利的因素,並充分發揮有效的治療\輔導的因素,茲說明如下:沈慶鴻(1999)曾經針對八個接受諮商輔導的婚姻暴力受虐者做過質性訪談,發現了四項諮商的負向效果:其中包括了重複回顧問題、有被指責及不被瞭解的感受、諮商無法解決現實問題與諮商後更會反抗,但更受傷害等。
因此,在剛開始面對受虐者的諮商時,具有治療者的態度是任何諮商者的基本要件,能夠同理其感受,不讓其有被責難的感覺,例如:您怎麼這麼笨,要不斷地相信他,你也有錯…..等等,可能要減少或不要出現,因為面對急性期或受創時,案主在理性上常常也知道何者為是,但其感性或迷思卻無法跳脫暴力的循環,在諮商的過程中,特別是在急性期時,案主比較需要的是同理她的情緒,瞭解其感受,而非直接分析問題的癥結。其次,若能事先整合其受虐史(因一般而言,在轉介前大抵有經過社工的詢問,可以先詢問社工或取得其資料)、除必要的澄清以及做好完整的治療與諮商準備(例如準備進行敘事治療)外,減少為了建檔,而重複詢問受虐史(至少不在第一次關係未建立前就嘗試為建立完整的資料而詳細詢問),可以減少案主的不舒服感。第三、不要急著建議,特別是可能會造成加害人報復的建議。另外,讓受虐者覺得比較有效的治療因素則包括情緒的抒解與問題解決和衝突處理的技巧。因此,在諮商的過程中,可以適時的提供情緒抒解,例如適時的疏壓、爬山、洗SPA等,或提供無傷害他人性的放洩情緒(面對無人的情境大吼、哭泣,想像對加害人放言大罵抒解情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