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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高市凱醫護字第10270031900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3年07月01日院務會議修訂 一、基於對生命與人權之尊重,保障病人及其家屬之權益與尊嚴,貫徹醫學倫理教育,落實醫療人員對醫病關係、醫療行為及法規之重視,提高醫療品質,特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醫學倫理規範之研議。 (二)推廣醫學倫理教育,包括舉辦醫學倫理講座及相關課程。 (三)醫事人員職業倫理之促進。 (四)特定醫療行為之審議。 (五)協助專業醫療人員與病人或家屬間無法決定之醫學倫理相關議題諮詢。 (六)其他有關醫學倫理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院長就本院醫療及非醫療人員、法律專業人士、社會人士與院外專家遴選組成,其中院外人士須占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兼任召集人,並於會議中擔任主席。 五、本委員會置正、副幹事各一人,負責本委員會業務聯繫及委員會業務相關資料之蒐集及其他有關事務處理。 六、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本委員會會期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決議之。 八、委員本身對醫學倫理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九、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參加會議。 十、本委員會所列各項職稱,另以組織圖圖示於下頁附件。 十一、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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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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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上頁] 最新更新:105-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