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倫理暨人體試驗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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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

倫理守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九○○○七二五一八號公告

一、為確保醫療保健資訊品質,促進正面的衛生教育宣導,保障病人權益,維護醫療秩序,特訂定本倫理守則。

二、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含特殊個案病例),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       國內人體試驗(含臨床試驗)之結果,應於「人體試驗執行成果報告書」經衛生福利部審核通過後,始得發表,其內容應包括主題、目的、方法(接受試驗者標準及數目、

         試驗設計及進行方法、試驗期限及進度)、可能產生的傷害等資料,並應註明其為試驗性質。

(二)       在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藥品及醫療器材,或國外人體試驗之結果,如經具學術公信力之期刊或機構認可,得引用轉述,但應註明其出處。

(三)       非屬人體試驗之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如其結果已於國內、外醫學會報告,或以累積適當樣本數,經生物統計學或流行病學方法分析後,得發表之。但發表之內容,應依其性質,包括樣本數、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併發症等完整資料。

(四)       發布特殊個案病例,應以促進衛生教育宣導為目的。

(五)       應先製作新聞稿等書面資料,避免專業資訊引述錯誤。

(六)       應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對於涉嫌犯罪或自殺等病例,應避免描述其方法或

          細節。

三、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含特殊個案病例),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       藉新聞媒體採訪、參加節目錄音錄影或招開記者會等方式,暗示或影射招徠醫療業務

          或為不實宣傳。

(二)       為招徠醫療業務,刻意強調如「國內首例」、「北台灣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

         、「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機器」等用語。

(三)       為招徠醫療業務,刻意強調醫療機構名稱或醫師個人經歷資料。

(四)       未累積相當病例數,以生物統計學或流行病學方法分析,或未將研究結果先行發表於

          國內、外醫學會,即以醫學研究名義發表。

(五)       未同時提供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及併發症等完整資料。

(六)       引用醫學文獻資料,宣稱或始人物認為其個人研究資料。

(七)       為迎合窺視心理、譁眾取寵、提高新聞曝光率或招徠醫療業務,而發布特殊個案病

          例。

(八)       宣稱施行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

(九)       宣傳人體試驗之結果,或宣傳在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而未強

          調其為研究階段或試驗性質,有誤導民眾之虞。

四、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時,應遵守「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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