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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衛署醫字第0九000二五七二四號公告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醫學倫理事項,設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之任務為對下列事項提供諮詢: (一)關於醫學倫理規範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醫學倫理教育之促進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執業倫理之促進事項。 (四)關於特定醫療行為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醫德卓著事蹟之薦舉、評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醫學倫理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署長就有關醫學倫理專家學者及公正社會 人士聘兼之,聘期為壹年。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指 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均由署長就本署職員中派兼之。 五、本會審議醫學倫理等事項,必要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先行調查研 究。 六、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 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 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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