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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審查作業流程: 一、審理程序: 1、文件受理:
請依「P15結案審查程序」辦理,準備計畫申請資料送交本會。 (1) 紙本:一式三份(1正本、2副本),以L型資料夾+燕尾夾裝訂、側頁標籤標示文件名稱。 (2) 電子檔:請依「準備資料查檢表」序號排序,Email至irbksph@gmail.com、irbksph@kcg.gov.tw。 2、行政審核:
核對申請文件是否齊全,紙本、電子檔案皆視為本會申請資料。 3、委員審查:
委員依據「審查意見表/評估表」進行審查,提供審查意見及審查結果。 4、會議報告: 如核准通過/無須採取相關措施時,於委員審查通過、主任委員核准後,列入委員會進行會議核備。 5、結果通知: 於決定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計畫主持人審查意見與審查結果,接納結案報告並歸檔。
二、注意事項: 1、計畫結案提醒通知: (1) 本會將於計畫到期前2個月及前14天進行書面通知,提醒計畫主持人繳交結案報告。 (2) 計畫依原訂期程完成後,主持人最遲於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結案報告繳交作業。 (3) 若逾期未依規定送審者,本會將暫停受理該計畫主持人之新案審查申請,另本會將視計畫執行狀況進行實地稽核作業。 2、計畫結案前之確認事項 計畫結案時,須再次確認是否已完成各項追蹤作業,相關資料是否已送委員會備查。 (1) 確認每件嚴重不良事件通報之後續追蹤。 (2) 確認每件受試者申訴事件之後續處理情形。 (3) 確認每件試驗偏差及不遵從事件通報事件之後續追蹤。 (4) 確認每次實地稽核委員建議事項之後續辦理情形。 3、計畫文件檔案保存 計畫結束後,應妥善保存人體試驗/研究計畫相關資料、文件、檔案: (1) 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規定,應保存至試驗藥品於我國核准上市後至少2年。 (2)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依「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規定,應保存至試驗完成後,或該醫療器材依規定登錄或取得許可證後至少3年。 (3) 其他人體試驗/人體研究計畫,依本會「P15結案審查程序」規定,應保存至試驗研究結束或中止後至少3年。 (4) 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法第8條、第70條規定)。 4、研究對象檢體/個人資料之處理方式 計畫結束後,研究對象檢體、個人資料之銷毀與再利用,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9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1) 研究對象之人體檢體/生物檢體、自然人資料/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及其他有關之資料/資訊(簡稱研究材料),於人體試驗/研究結束後,或保存期限屆至後,應即銷毀。但經當事人同意,或已去連結者,不在此限。 (2) 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未去連結者應再次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3) 使用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逾越原應以書面同意使用範圍時,應辦理審查及完成告知、取得同意之程序。 研究計畫完成後,若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通報審查會進行審查,並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 (1) 嚴重晚發性不良事件。 (2) 違反法規或計畫內容之情事。 (3) 嚴重影響研究對象權益之情事。
三、送審文件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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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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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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