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病人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高市凱醫護字第10270026000號函訂頒
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安全之醫療環境,提升病人就醫品質,促進病人安全,確保醫療服務品質,特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院設施、設備安全性之建構與監測。 (二)本院病人安全促進計畫、病人安全制度之審議、研訂及推展。 (三)本院醫療標準作業流程之建立與監測。 (四)規劃建制本院病人意外及醫療不當事件通報制度。 (五)審議本院病人意外與醫療不當事件之案例及提供改進、預防措施。 (六)辦理本院員工、病人與家屬安全醫療之教育宣導與訓練活動。 (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醫療副院長兼任;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成人精神科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情形。 四、本委員會置幹事二人,一人由行政總醫師兼任,另一人由護理科派員兼任,負責本委員會業務聯繫,病人安全業務有關資料之蒐集及其他相關事務。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兼至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決議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參加會議。 九、本施行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最新更新:2013-03-13 |
|
|
|
[回上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