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教師制度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高市凱醫教字第10270096300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高市凱醫教字第10670084700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教字第10971999400號函訂頒 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參加遴選之候選資格,需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本院專任之臨床教師並實際執行教學者。 (二) 教學效果(含教材、教法及師生互動)獲得學生具體之肯定。 (三) 教學理念與熱忱獲得同儕之肯定。 (四) 歷年來累積有具體之教學成果與事蹟。 (五) 該年度依據「本院教師培育及考評辦法」考評分數達85分(含)以上者。 三、教學優良教師獎名額:: (一) 按臨床教師人數百分之五比例分配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 (二) 若科室臨床教師小於3人或受訓學員小於2人者皆不列入遴選規範,餘者依人數百分之五比例分配名額辦理,但未達一名者以一名計。 四、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由師資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師資中心)為負責單位依規定名額每年選出適當人選。 五、各科應依據「每月學員對臨床老師教學評量表」【附件一】(25%)、學員投票(25%)、本院教師培育及考評辦法考評分數(25%)、其他教學事蹟(教案)(25%)等 四項為依據計分。 六、教學優良教師獎得獎者,公開表揚並頒予等值獎品及獎狀。 七、本施行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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