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醫療網在家暴及性侵防治的功能、現況與展望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周煌智
壹、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暴力防治在台灣的現況
一、法源依據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第八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各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二、被害人之心理輔導、…。….四、加害人之追蹤輔導之轉介。五、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六、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同法第41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第42條:『醫院、診所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第43條:『衛生主管機關應擬訂及推廣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之衛生教育宣導計畫。』第44條:『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製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之書面資料,以供被害人取閱,並提供執業醫師、醫療機構及警察機關使用。醫師在執行業務時,知悉其病人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時,應將前項資料交付病人。第一項資料不得記明庇護所之住址。』第45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一
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二 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 (構) 、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 (構) 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三
執行機關 (構) 之資格。』第46條:『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 (構) 得為下列事項︰一 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被害人及其辯護人。二
調查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三 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及其他有關機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
(構) 應將加害人之恐嚇、施暴、不遵守計畫等行為告知相關機關。』第48條:『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應辦理….
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第51條:『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據上述條文的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規範了許多保護家庭成員免於暴力威脅的措施,也涵蓋了司法、警政、社政、教育與衛政等單位所應該負責的內容,而有關衛政部分的業務而跟基層較為相關的則有:1.家暴案件通報、2.加害人的裁定前鑑定、以及3.加害人的處遇計畫包括:精神、藥癮治療、心理輔導與其他治療與輔導,以及4.被害人的治療與輔導5.衛生教育宣導等項目。
二、家庭暴力現況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所公布的資料顯示: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91年底,短短三年半間,諮詢案件高達329,815件,通報案件110,170件,而成案件亦有64,002件,可見家庭暴力件數在過去的呈現上,確實是有如冰山一角,而在該法實施後方能突顯出來(表一)。此法實施的前二年,至少已有三萬七千戶以上家庭接受這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服務。
表一、民國88年7月至民國91年12月家庭暴力案例統計表
|
|
諮詢件數 |
通報件數 |
開案件數 |
保護令 |
緊急安置件數 |
|
88.07—89.01 |
39,941 |
12,836 |
9,225 |
3,307 |
51 |
|
89.02—89.12 |
79,054 |
26,866 |
15,050 |
7,450 |
806 |
|
90.01—90.12 |
139,207 |
34,348 |
19,197 |
10,463 |
1,197 |
|
91.01---91.12 |
71,613 |
36,120 |
20,530 |
11,944 |
1,663 |
|
合
計 |
329,815 |
110,170 |
64,002 |
33,164 |
3,717 |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三、家庭暴力防治現況
在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內容和防治工作,都大量參考國外的方式,如美國對加害人發出保護令,除了有許多禁制條款外,尚有處遇計畫,並依其成果來決定是否要撤銷保護令;雖然臺灣的法律也有處遇計畫的規定,例如:在家暴法第13條第10款規定:法院可命令加害人完成加害者處遇計畫,但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處遇計畫主要是由法官裁定。另外,為審核處遇計劃的可行性,在45條規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實施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機構是指:「經衛生署評鑑合格的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而處遇計畫的內容則是:「針對法院裁決必須接受處遇計畫的加害人,所進行之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與輔導。」顯示當初立法是充分重視加害人的治療工作。然而,依據現有資料顯示:自該法實施至民國92年7月底前,台灣各地地方法官所裁定的52,349件保護令中,僅有1,030件(1.97%)命加害人應完成處遇計畫保護令,而且其中超過半數以上加害人並未到執行機構接受所應完成之處遇(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民92),相較於其他保護令的核發明顯偏低!值得進一步探討。
四、處遇計畫保護令裁定偏低的探討
在探討處遇計畫保護令偏低,計有下列主要幾個原因:(1)法官無法判斷加害人需接受何種特定治療或輔導,及其治療期程、次數占了很重的比例;因此,需要醫療或心理衛生專業體系先評估加害人的精神、心理狀態、認知及危險再犯部份(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民90;張惠立,民90),此為設計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主因之一;也是本款保護令能否明顯增加的很重要的因素之一;(2)被害人或協助被害人申請保護令的個人在填寫何款保護令時,亦很少勾填此項保護令,也讓法官在核發保護令時,不同時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台縣市社會局舉辦之研討會,民92);(3)處遇計畫的成效與有效的執行也讓法官感到疑惑,需要精神、心理與社工等實務界共同來努力的地方。
事實上,在保護令核發後,持續面臨的則是處遇計畫執行問題,國內「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落實,大致上可以分為兩階段(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民91):第一階段在民國九十年二月以前:衛生福利部雖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然因相關處理流程、處理執行機構的安排、各部門間協調聯繫機制等未能加以聯貫,以致規範無法有效運作。第二階段在民國九十年二月以後迄今;在招致諸多批評後,各單位開始加速密切協商,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衛生署修正公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才正式開始了「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制度化運作,此一修正不僅增列條文、增加處遇機構和處遇範圍、建立相對人鑑定制度、規範了處遇計畫的橫向聯繫制度、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費用問題,也確定了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為安排處遇計畫之執行機構,並擔任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個案管理聯絡窗口,負責各單位之橫向和縱向聯繫工作。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民事保護令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月報表)自民國87年6月24日起,迄民國91年7月止,累計接受處遇計畫共有474人,其中有42%的人正進行處遇計畫中,27%的人未執行處遇計畫,另有19%完成處遇計畫,其餘12%則因其他因素已結案。以執行之人次計算,在各執行項目中,30%執行戒癮治療,10%為精神治療,26%為心理輔導,其他治療與輔導則佔34%。而未執行處遇計畫的原因,依序是未報到、執行時間未到、保護令已失效、安排機構中、治療項目太多延後執行、轉介至其他縣市、中斷治療、報到後失去聯繫、撤銷處遇、入獄及死亡等(引自沉慶鴻、郭豐榮,民92)。
單從表面的數據來看,的確以這樣的執行成效,要請法官裁定更多的個案接受處遇計畫有其困難性,相對地,我們不禁要思索難道家庭暴力相對人的處遇計畫真得沒有效果嗎?難道我們的相對人真的都不需要治療嗎?事實上,即使在美國,家庭暴力的治療方案之流失率也相當高,不管治療期限為長期或是短期,也不管用何種治療模式,皆面臨相同狀況(陳筱萍、周煌智、黃志中、吳慈恩等,民92)。美國曾作過全國性調查,以法院強制治療和自願求助者為對象,發現家暴犯參加治療的流失率很高(40%)(Priog-Good
Stets, 1986)。以在美國佛蒙特州(Vermont
State),對於有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可能判決包括下列幾項:(1)隔離且要接受義務的加害人介入計劃;(2)家庭虐待計劃之各種情境的調停制裁;(3)對於犯罪者的長期監禁方案;(4)對於不願接受完整計劃的人施行最高的監禁判決。為了停止他們虐待的行為,加害人的家庭虐待介入計劃會提供他們所需要、個別且獨特之資訊。加害人方案之目的是要讓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起全部的責任,並且優先處理在此方案中受害人各方面的安全。顯見加害人的處遇計畫評估依據與成效,應非目前簡單的統計數據所能解釋,而需要做進一步的探討,方能一窺究竟。
五、台灣性侵害防治現況
(一)法令規章的修訂
政府為正視性侵害犯罪犯罪的嚴重性與後遺症,民國83年1月28日修訂刑法第77條「….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建立獄內強制診療的法源,並且常以監獄行刑法第81條:『對於受刑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患有精神疾病之受刑人,於假釋前,應經輔導或治療….。』作為獄中治療的依據。在民國86年1月22日通過性侵害犯罪犯罪防治法中第18條規定(內政部,1998):『性侵害犯罪犯罪之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一
刑及保安處分之執行完畢。二 假釋。三 緩刑。四 免刑。五
赦免。前項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期間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教育、衛生等機關定之。….。』,進一步強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在社區接受持續性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的法源(引自周煌智、龍佛衛、文榮光主編著,2005;性侵害防治學-理論與臨床實務應用)。
接著,民國88年4月21日總統公布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16章妨礙風化罪改為妨礙性自主罪,被害人主體不再限於女性,並且除了對配偶犯第220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係血親視為性交者需告訴乃論外,一律採非告訴乃論罪(周煌智,2001)。另外,這個刑法修正案最重要的一條就是第91條之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三年。….。」,即所謂的「刑前鑑定與治療」。此法的優點在於將所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在裁判前就先經過鑑定,有無治療之必要,可以降低不必要的治療人力成本。然而將強制治療提前在刑之執行前,而非即將假釋前為之,則可能導致治療效果的大打折扣(周煌智、陳筱萍、張永源、郭壽宏,2000)。因為,對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治療概念,特別是對於高危險或高再犯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不應該是治癒,而是終身控制﹗在判刑執行前為之的治療策略,顯然是不恰當的,而且目前所謂的「得令入相當的處所」,大多是指監獄的高度戒護環境而言,然而性侵害犯罪犯罪加害人身處高度戒護的環境下,相較於處於社區中缺乏有效監督的情境下,是較無再犯的可能性,因此,性侵害犯罪犯罪加害人在監獄裡,缺乏足夠的犯罪情境(即容易導致個案再次犯性侵害犯罪案件的某些人物、事件、地點、場合、或刺激等,當個案在此等情境下易再次犯性侵害犯罪案件。)來進行犯罪,自然難以判斷其是否有性衝動『控制』的能力,遑論『治癒』﹗以目前獄中所做的治療而言,大抵是教導預防再犯的技巧與模擬想像實際(covert)的犯罪情境,而加以避免的治療,這種技巧的運用應有連慣性,同時,在經過長期的監禁而不再練習後,便很容易遺忘,因此,在假釋之前或刑之執行完畢前為之,配合出獄後延續性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最為有效(周煌智,2001)。
基於上述的理由,經過幾個民間團體例如防暴三法聯盟等與立法委員們的努力之後,刑法又再次在民國94年1月7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91條之1的修正案為:『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正式廢掉了刑前鑑定與治療,改採出獄前的治療與鑑定,且明示採『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的鑑定的原則,根據原先移送立法院的修法要旨說明是『性侵害犯罪犯罪之加害人有無繼續接受強制治療之必要,係根據監獄或社區之治療結果而定,如此將可避免現行規定之鑑定,因欠缺確定之犯罪事實,或為無效之刑前強制治療,浪費寶貴資源,使強制治療與監獄或社區之治療結合,為最有效之運用(表一)。加害人之強制治療是以矯正行為人異常人格及行為,使其習得自我控制以達到再犯預防為目的,與尋常之疾病治療有異,學者及醫界咸認無治癒之概念,應以強制治療目的是否達到而定,故期限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為妥。惟應每年鑑定、評估,以避免流於長期監禁,影響加害人之權益。』(94.1刑法修法要旨說明),另外,在獄中治療法源適用方面:由於某些加害人具有行為偏差與情緒障礙,卻不一定符合精神科醫師常用的精神疾病診斷統計分類手冊系統(Diagnostic
and Statistic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中的精神疾病要件,常會造成適用上的困擾,因此,監獄行刑法也在民國94年6月1日修正第81條、82-1及83條來因應。由於相關的配套措施尚未齊備,因此,由刑法施行法明訂於民國9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並且修改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94年8月以後實施。這些修正條文包括了最重要的第20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二、假釋。三、緩刑。….六、緩起訴處分。觀護人對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四、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五、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宵禁。
六、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觀護人得報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之許可,對其實施測謊。七、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對於所有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先給予評估,並分類,對於具有犯罪習性或中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則施以加強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不再限制一定的時數,而以三年期間為限,必要時移送強制治療)。同時,採用了科羅拉多州發展出有名之「抑制模式」,對個案於必要時實施限定居住場所、測謊、宵禁,並且輔以電子監控以減少再犯的機會。並在第23條採用梅根法案的精神,『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第一項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具有所謂的社區公告制度,至此,台灣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的法律堪稱較為完善(引自周煌智等著:性侵害犯罪防治學-理論與臨床實務應用;2005)。
(二)台灣性侵害的流行病學數據
台灣刑事警察局統計自民國80年至85年報案強(輪)姦案件,有逐漸增加的趨勢,每年平均約為943件。唯實際估計的數字應為官方統計數字的5-10倍,也就是每年約有4500件以上的性侵害犯罪犯罪。而在民國86年至92年,該局的統計每年平均約為1953件,足足增加了一倍多。性侵害犯罪犯罪的指數更是逐漸攀升,從民國84年的100至92年為止已達215,足足增加了一倍多,性侵害犯罪加害嫌疑人數更從民國80年的678人增加至92年的2311人,足足增加了近3倍(詳見表一)之多﹗可見其嚴重性!這當中固然有因刑法修正後,將強制性交罪原則改公訴,人口增加…等等的干擾因素存在,但不可忽視的是性侵害犯罪案件,平均每天都有高達5起的性侵害犯罪案正在台灣各地發生(周煌智,2001;文榮光等人,2002)。
表二.近13年台灣地區強制性交統計犯罪統計
〈民國80-92年〉
|
年
別 |
發生件數 |
指
数
84年=100 |
破獲件數 |
嫌疑犯人數 |
破獲率 |
犯罪率
(件/十萬人口) |
|
80年 |
766 |
67 |
742 |
678 |
96.87 |
3.74 |
|
81年 |
662 |
58 |
651 |
635 |
98.34 |
3.20 |
|
82年 |
872 |
77 |
866 |
827 |
99.31 |
4.17 |
|
83年 |
862 |
76 |
855 |
849 |
99.19 |
4.09 |
|
84年 |
1,139 |
100 |
1,033 |
1,068 |
90.69 |
5.36 |
|
85年 |
1,361 |
119 |
1,250 |
1,255 |
91.84 |
6.35 |
|
86年 |
1,478 |
130 |
1,339 |
1,380 |
90.60 |
6.83 |
|
87年 |
1,925 |
169 |
1,772 |
2,019 |
92.05 |
8.82 |
|
88年 |
1,683 |
148 |
1,563 |
1,628 |
92.87 |
7.65 |
|
89年 |
1,729 |
152 |
1,568 |
1,620 |
90.69 |
7.79 |
|
90年 |
2,125 |
187 |
1,947 |
2,000 |
91.62 |
9.51 |
|
91年 |
2,289 |
201 |
2,115 |
2,127 |
92.40 |
10.19 |
|
92年 |
2,445 |
215 |
2,334 |
2,311 |
95.46 |
10.84 |
|
註:強制性交(廣義定義):包括強制性交(單一嫌疑犯)、共同強制性交(二人以上嫌疑犯)
*資料來源:民國93年內政部警政署網路資料 |
貳、各地精神醫療網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暴力防治的現況
一、家庭暴力防治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屬於與醫療相關的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計有:1.家暴案件通報、2.加害人的裁定前鑑定、以及3.加害人的處遇計畫包括:精神、藥癮治療、心理輔導與其他治療與輔導,以及4.被害人的治療與輔導5.衛生教育宣導等項目。因此,分述如下:
1.家暴案件通報
雖然該法第2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需要故意方成立本罪,但根據該法第41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因此,只要符合家庭暴力者的定義時皆應通報。以高雄地區精神醫療網的數據顯示:『92-94年9月止共有加害人216(男:191,女:25)人,被害人216(女:156,男:60)人被通報。其中以直系親屬最多佔113(52%)人(子對雙親:99人,雙親對子女:14人);其次為:夫妻:57人(26%)。暴力形式則以身體傷害最高:125(58%)人。但根據會前會各地醫療網代表的報告顯示:大部分的家暴案件不是沒有在會中報告,就是遠低於全國的資料,顯示在各地精神醫療網(或各醫院)在通報案件有明顯低報的現象﹗因此,在這部分有必要加強宣導。
2、衛生教育宣導
對於家暴的業務主要以教育訓練為主,此部分以台北地區及東部地區為代表,例如台北地區醫療網:『結合衛政、社政、急診醫療、警政、司法、觀護等領域專業人士在基隆、金門及連江地區舉辦家庭暴力診療研討會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宣導,共計10場次395人次參加。』北部地區與高雄地區醫療網則將此主要業務另外成立小組負責處理,例如北區代表李儒卿醫師表示:『家暴性侵害行政職權不屬於醫療網,但處遇評估屬相關精神科醫療業務的一部份,先就桃園縣來講,本院有相關桃園縣的數據,那其他醫院因為主責單位不在我們,所以我們無法得知其他醫院的資料;…家暴施暴者個別治療及家暴施暴者家族治療,這三項都已納入臨床精神醫療業務,並且在桃竹竹苗都有在執行。新竹市是比較特別的,他將家暴性侵害業務委由民間單位負責,也就是新竹市衛生局,委託精神醫療專業人員進行業務的執行,如生命線機構;…家暴施暴者個別治療及家暴施暴者家族治療都有在執行,苗栗縣的概況也是如此。』高雄地區以凱旋醫院為例則由家暴防治小組負責。並且跟家暴中心簽有契約,並且每年舉辦專業人員的養成訓練。澎湖地區則因為人數較少,因此,由幾個機關聯合成立家庭暴力鑑定小組;預定在澎縣警察局開辦家庭暴力防治演講一場;移送辦理精神鑑定處遇輔導人數一人,住院治療人數八人;性暴力防治:司法精神鑑定二人,處遇輔導六人。南部與中部地區的代表對於家性暴議題則較少提及。
3.其他業務
對於如相對人裁定前鑑定、被害人處遇等項目各醫療網則未提及或簡單帶過,這可能是因為醫療網的任務並未涵蓋,但更可能如同前面資料的分析執行處遇除了缺乏動機與誘因外,也面臨了無錢又無人的窘境﹗事實上,要訓練一位專業的精神醫療人員可以有效的從事家庭暴力相對人或被害人的處遇時,除了必須要具備精神醫療的專業知識外,也必須要瞭解整個家暴防治網絡與這類族群的特性,他們可能具有憂鬱症、睡眠障礙、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衝動性強,然而,也有一些人具有人格違常或行為偏差,他們不同於傳統的求助者是自願前來接受治療,而是囑咐治療(mandatory
treatment),甚至於被害人也不認為他們罹患了精神疾病,或需要持續的接受治療,他們仍然覺得精神疾病是一種恥辱的象徵,而排斥接受醫療,也常常認為輔導教育本質就是一種懲罰,而非教育。因此,專業人員若未能體認他們面對的是這類人員,常常會有情緒反轉移或『替代性創傷』出現,然而,綜觀各地的教育訓練,常常缺乏上述的訓練,故建議在未來訓練專業人員時需要加入這類訓練,同時,教導其如何連結各網絡(如社政、警政、司法等)與法律常識也有其必要性。
二、性暴力防治
依據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屬於與醫療相關的性暴力防治的工作計有:1.性暴案件通報、2.加害人的刑前鑑定(明年取消)、3.加害人的處遇計畫包括:獄中與社區處遇。以及4.被害人的治療與輔導,和5.衛生教育宣導。然而這部分的報告除了在職教育外,幾乎明顯缺乏,同時,在職教育的內容也無法清楚得知其訓練的方向,這固然是各地的精神醫療院所,率多將這部分的業務撥給性侵害防治小組,然而也顯示大部分的精神從業人員對於這個業務仍是陌生的。性暴的加害人部份,是一個異質性團體,他們可能是所謂合意性交,也可能有人格違常的問題,或併有情緒或行為障礙;若單以醫政角度,要基層醫療處理,只能解決部份問題,其他還需要的介入,包括社政、法政及內政及民間婦女團體共同的努力,才足夠構成一個完整的防治網絡。因此,針對性暴防治專業訓練,除了一般的再犯預防、認知行為治療的訓練外,還必須把其他外部監控人員所需的專業知識也必須納入這一部份的訓練。
參、未來展望---爭取預算與業務的結合
面臨了越來越多的家性暴問題時,持續向衛生署、其他政府單位爭取預算有其必要性。然而,在預算互相排擠下,可以想像爭取到的預算一定遠低於我們的預期,因此,各種防治業務的結合就變得有其迫切性,以今年的三大主題---心理健康促進、憂鬱與自殺防治及家性暴防治,這三個看似不同的議題,需要不同人來處理它們。但以公共衛生三段五級的方式來做進一步深入探討時,我們可以發現在從事自殺防治工作時,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即是:『阻斷任何一個影響自殺的危險因素發生或惡化,因此,促進心理健康,進而減少憂鬱症的發生或惡化,應有助於自殺率的降低。』同時,『在治療為數眾多的家性暴被害人與加害人時,常可發現他們具有較高比例的情緒障礙、人格違常,甚至常有自殺意念與行為,因此,若能有效的防治家性暴發生,即可能降低罹患憂鬱症與自殺人數的比例﹗』因此,各醫院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況下,讓居家治療從業人員、與急診處的人員接受上述完整性的訓練重新整合成『健康管理師』的概念,似乎也是一種未來的一個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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