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審查作業流程: 一、審理程序: 1.受理送審文件:計畫主持人依「送審文件清單」一式十四份,排列裝訂完整送本會審查。 2.核對送審文件是否齊全:文件不齊全,本會得以要求補齊文件,計畫主持人若逾期二個月未補件,本會得以逕行撤案。 3.送交委員審查:委員依據「審查重點」提供審查意見及審查結果。 4.審查意見與結果通知:審查意見,於決定日起十四日內書面通知計畫主持人。 二、審查結果: 1.核准:核發本會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 2.修正後核准:修正後,經原主審委員審查通過,核發本會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 3.修正後複審:修正後,提報本會最近一期會議審查。 4.不核准:計畫主持人得以書面提出申覆,未於二週內提出申覆,本會得以逕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