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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處遇計畫保護令偏低的主要幾個原因中:(1)法官無法判斷加害人需接受何種特定治療或輔導,及其治療期程、次數占了很重的比例;因此,需要醫療或心理衛生專業體系先評估加害人的精神、心理狀態、認知及危險再犯部份,此為設計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主因之一(目前已經推展二年多);也是本款保護令能否明顯增加的很重要因素之一。(2)被害人或協助被害人申請保護令的個人在填寫何款保護令時,亦很少勾填此項保護令,也讓法官在核發保護令時,不同時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3)處遇計畫的成效與有效的執行也讓法官感到疑惑,需要精神、心理與社工等實務界共同來努力的地方。
事實上,即使在美國,家庭暴力的治療方案之流失率也相當高,不管治療期限為長期或是短期,也不管用何種治療模式,皆面臨相同狀況。美國曾作過全國性調查,以法院強制治療和自願求助者為對象,發現家暴犯參加治療的流失率很高(40﹪)(Priog-Good
Stets,
1986)。以美國佛蒙特州(Vermont
State)為例,對於有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可能判決包括下列幾項:(1)隔離且要接受義務的加害人介入計劃;(2)家庭虐待計劃之各種情境的調停制裁;(3)對於犯罪者的長期監禁方案;(4)對於不願接受完整計劃的人施行最高的監禁判決。為了停止他們虐待的行為,加害人的家庭虐待介入計劃會提供他們所需要、個別且獨特之資訊。加害人方案之目的是要讓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起全部的責任,並且優先處理在此方案中受害人各方面的安全。
傳統的治療形式較強調心理健康領域,雖能有效處理大範圍的問題,卻不適合所有的加害人方案。這些形式包括壓力處理、憤怒的控制、心理治療、夫妻諮商(counseling)、溝通技巧的建立、調解與衝突解決。1988年,大衛提出-“加害人的治療模式:男女平等主義”,他認為以臨床方法來治療家庭暴力會失敗的原因是此治療傾向於個人的心理問題,然而這個問題固然重要,卻不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設計去抑止一個人的家庭暴力之家庭虐待介入方案,必須對於這個問題的有效策略有一個完整的了解。加害人大部分在過去經驗並無心理上的不正常,他們的虐待大多與文化、社會和政治習慣有關。所以設計抑止虐待方案的開始與持續均是集中在這個方針上。團體教育的方式在專家與家庭暴力服務員的認知中是一個有效率的加害人介入計畫形式。這些用來防止加害人的家庭暴力之介入,必須由經過良好的教育與技能訓練的人來實行。對於加害人介入的服務員(provider)需要最高的水準,他們的訓練主要是讓他們對家庭暴力、受虐婦女與加害人介入有深度的了解,然而截至目前為止接受這部分訓練的專家,仍然不足以應付現有的需求,而需要持續的培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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