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歡迎的追求方式是否構成性騷擾?
(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如你(妳)已充分表達不喜歡這個人的追求,他(她)如果繼續追求者,已違反你(妳)的意願,並使你(妳)心生畏懼或感到被冒犯的情境,甚至影響正常生活的進行,此不受歡迎的追求方式(例如追蹤或不斷打電話),即可能構成性騷擾,惟實務認定需相當審慎,是否成案,仍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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