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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
性騷擾著重於被騷擾者不舒服的感受,而非行為人的性騷擾意圖,因此,縱非出於惡意的碰觸,而出於關心的或友善的碰觸,都有可能因為被碰觸的人感到不舒服,而被視為不受歡迎的行為,因此因空間設計不良或其他原因造成不小心的碰觸行為,並不當然排除性騷擾的可能。
不過,該「無意識的碰觸」,仍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判斷,在「合理人的標準」下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因此坐公車時,如因人潮擁擠導致身體上無法避免的接觸,依合理人標準應不構成性騷擾;但如無人潮擁擠、或你(妳)已刻意迴避,該行為人繼續「追蹤」、甚至在你(妳)已表達不舒服感受下,仍藉由人潮之客觀情況碰觸你(妳)的身體者,就會構成性騷擾(敵意環境的性騷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