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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簡介

 

10樓涵蓋A、B兩病房,係屬司法病房,是收治監護處分精神病患的病房。然何謂「監護處分(Custody and Protection)」?對於犯罪行為應如何科處?我國刑法規定係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並列的雙軌制裁體系。刑罰是以罪責為基礎,保安處分則以行為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為前提,所以對於或有刑法第19條內容之欠缺或減輕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犯罪人,刑法上雖或不科以刑罰,但仍需科以保安處分中的相關處置。「監護處分」是屬保安處分中的類型之一種,是對於犯罪的精神障礙者,基於精神疾病的本質、醫療等情況,認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性而設置的司法制度。對於具有犯人與病人雙重身份之精神障礙者,採取以精神醫療照護介入的方式替代完全社會隔離的監禁,不僅有提供治療和保護公共安全的效果,同時更是兼顧保障人權的處遇方式。精神醫療的最終目的主在去除精神障礙犯罪人的危險特質或情狀而使其能再回歸社會,即是以能「再社會化」為處遇核心。

 

由於對精神疾病污名化的刻板印象,社會事件常被與精神病患連結而被媒體刻意地擴大渲染,對於犯罪的精神障礙者的後續處置逐漸受到政府的重視。例如,法務部重視執行監護處分之精神病患的治療處遇,致各地檢署與精神醫療院所簽訂收治監護病患契約。本院自民國101年於全國精神醫療機構中首創成立專屬的司法精神病房,是全國精神醫療機構收治最多監護處分、禁戒處分病患之醫療機構,現已與高雄、橋頭、屏東、台南、雲林、嘉義、彰化、台東、澎湖等多家地檢署簽約收治監護處分個案;民國111年再經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的共同補助,建構本院10樓全層為「司法精神醫療服務專區」,以「分級分流、流動迴轉、多元處遇、定期評估」為治療導向,故整體環境更具備高度安全性,且擴大公共活動、職能治療與團體治療等空間,提供更完整的精神醫療服務,除會透過醫療團隊評估及設計完善的處遇計畫,並優化精神病患職能復健與心理整建的治療,提供高頻次的心理治療與職能治療,且為病患制定個別化治療計畫,協助監護處分的精神病患能順利轉銜復歸社區。

最新更新: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