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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補助法令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院接受外界捐贈財物處理要點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家庭貧困(指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具清寒證明文件者)
(二)路倒或重症病患無法查明姓名、年籍、住址及無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符合高雄市街友安置輔導辦法者。
(四)經捐款人指定補助特定對象
三、補助項目:
(一)醫療相關費用、健保費。
(二)因病情需要使用之輔具、照護、康復或其他特殊需求之相關費用。
(三)輔導病患或家屬團體所需之費用。
(四)辦理社區醫療保健服務所需相關業務費用。
(五)指定之捐款依其指定用途使用。
(六)其他雜項費用。
四、補助金額上限: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院接受外界捐贈財物處理要點」第九點基金救助之標準上限規定辦理。
五、申請期間:全年度(1/1-12/31)
六、審查方式:依實際申請內容,參照「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院接受外界捐贈財物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審查。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因經費來源來自外界捐款,捐款金額每日浮動,故最新捐款金額請參閱仁愛基金徵信名單及每月支出月報。
提醒事項:申請補助個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主動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置於相關檔案(二)》,併同補助申請表送交社會工作室。
【備註】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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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院接受外界捐贈財物處理要點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空白)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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