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請點選以下連結點:
失物招領專區
公告日期
拾得日期
地點
拾得物內容
備註
請失主於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持身份證件至本院三樓政風室認領,逾期未獲認領即依法處理,倘有冒領情事,自負法律責任。
最新更新: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