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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備文件:
(一)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印章。
(二)近三個月一吋半身照片3張。
(三)診斷證明書(辦理未屆期重新鑑定、自行申請變更障礙類別者,請檢附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若有附上「聲明書」者則免附診斷證明書。
(四)重鑑應檢附「原身心障礙證明」。
(五)委託代辦者,應檢附委託人印章,及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索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三、攜帶身心障礙鑑定表到本院服務台登記,並完成掛號手續。
四、掛號後:
(一)慢性精神疾病、失智症、頑性癲癇者本人,需到社工室(掛號室對面)進行評估,再到診間由醫師診察完成填寫。
(二)智能障礙、自閉症者本人直接到診間報到,由醫師安排心理衡鑑,如醫師評估不需進行心理衡鑑,需到社工室(掛號室對面)進行評估,再到診間由醫師診察完成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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