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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實習臨床心理師者需具備下列必要條件與特別條件其中一項資格。
1.必要條件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之碩士班或博士班在學生。前項所稱主修臨床心理,係指考選部公告符合應考資格之16所心理學系暨研究所,如表一。
2.申請成人實習類別者特別條件,有修習成人心理病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2學科(6學分)、成人心理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1學科(3學分)及成人心理治療領域相關課程至少1學科(3學分),成績及格,由所修課之系所出具完成臨床學程證明文件。
3.申請兒童青少年實習類別者特別條件,有修習兒童心理病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1學科(3學分)、兒童心理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1學科(3學分)及兒童心理治療領域相關課程至少1學科(3學分)等合計3學科,9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成績及格,由所修課之系所出具完成臨床心理學程證明文件。
(二)申請實習臨床心理師者需檢具資料
1.簡歷(含照片)
2.臨床心理實習先備知識與臨床技術調查表,見表二、表三。
3.碩士班或博士班歷年成績單1份(用以檢核修習課程學分數)
4.自傳(內容請包含為何要申請本機構成為您的實習單位、最希望在實習中學習到什麼、自認為有哪些特質適合成為助人工作者…等等)
5.臨床心理學程證明文件
6.敎授臨床心理學程之授課老師推薦函.
二、申請時間
(一)網路公告:本科於每年11月30日公布實習規則、流程與名額於凱旋醫院首頁和台灣臨床心理學會網頁。
(二)申請截止日期:申請臨床心理實習之學生需於當年1月15日前函本科提出當年度上學期與次年度下學期實習申請(同年下半年7-12月與次年度1-6月),申請時請註明申請組別為成人、兒童青少年。
三、申請名額
依每半年度臨床教師名額決定臨床實習名額,原則上臨床教師與實習心理師比例為1:1。
四、實習臨床心理師之申請流程
(一)申請
1.將申請資料郵寄至臨床心理科主任收。
2.本科審核通過名單後回覆申請學生。
3.校方來文申請,完成行政核定。
(二)錄取條件:考量碩士班修課學分數與成績、先備知識與臨床技術,自傳與老師推薦函因素,決定錄取與不錄取名單。
(三)簽定實習合約。
1.主任指派督導人員。
2.臨床教師與學校督導老師以及實習臨床心理師商討相關事項。
(四)報到
1.依通知時間至臨床心理科報到。報到時需備齊1吋照片1張。也需於報到當日繳交有效期限三個月內之胸部X光檢查與學生保險證明書(其中需包含傷害保險最低保額100萬元)。
2.認識環境及人員。
3.領取實習物品
。
(五)執行
1.依臨床教師安排進行實習。
2.每週繳交實習週誌1篇,並呈報主任。
3.每週與臨床教師討論,並撰寫督導心得報告。
4.每月填寫學員對臨床教師評量表,繳給臨床教師。
5.登錄所有學習項目,並請臨床教師簽名。
(六)結束
1.歸還借用之文件、工具及相關之參考資料。
2.整理及繳交衡鑑或治療之資料及報告。
3.實習結束時,依院方規定辦理離院手續,並申請實習證明文件。
4.實習結束後,臨床教師會在1個月內將實習成績寄到學校系所辦公室。
(七)注意事項
1.實習臨床心理師必須遵守醫院的行政程序與倫理。
2.實習臨床心理師必須遵守臨床心理師的專業倫理規範。
3.如果有遺失或毀損設備必須照價賠償。
4.如有以上情形,依據實習臨床心理師實習考核、評分與退訓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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