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開放應用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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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檔案開放應用申請須知
一、本院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 事項,特訂定本需知。 二、本需知之適用範圍,包或公文及人民申請案件之檔案。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四、本院印製檔案應用申請書,並得將申請書置於本院網站及檔案公開閱覽室, 提供民眾下載、列印或索取。
五、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申請書,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者,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之。 六、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應依高雄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規定,由文書單位收文編號,分文至業務承辦單位之承辦人(以下簡稱:業 務承辦人)辦理。 七、業務承辦人為辦理申請案件,應依檔案管理局編號之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及高雄市政府調案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 八、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九、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十、本院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或完全補正之日起30日內准駁之決定,並應已 審核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為核准申請者應於審核通知書載明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方式、時間、處 所、注意事項、收費標準及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件,並將審核通知書影本送 檔案管理單位。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其理由。 以電子傳遞方式請求應用檔案或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網址者,審核通知書 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十一、申請案件不合程式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屆期未 完全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十二、受理申請時,應速檢出檔案提供應用:如該檔案因修補、展覽、 機關檢調 或其他情形無法提供應用時,應告知申請人理由及得以利用之時 間。 十三、本院設置檔案閱覽處所,並提供電腦、通訊、書寫等必要之設備。 十四、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 登記程序。 十六、業務承辦人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並指 派人員協助:申請人應用檔案如未能當日用畢者,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 記,先辦理還卷,擇日再行調閱。 十七、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後,業務承辦人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 錄複製收費並開立收據,但本院經管之特殊型式檔案,得依其自訂之收費 標準收費。 十八、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九、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 破壞情形,並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檔案,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 如有污損、破壞或其他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並依前點 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十、本須知所需之書表格式,請申請人至本所索取或由本院網頁下載使用。 二十一、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 下午14:00~16: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